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2019-07-29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 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前沿信息;

  (三)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资历,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四) 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目前从事检测工作;

  (五) 勤奋敬业,参加委员会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设备及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非政府举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或兼任职务。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十七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委员会各项程序、规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动态和最新进展,具有参与国际食品标准工作经验;

  (四)按时主持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 提出所在专业委员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建议;

  (三) 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及秘书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五) 履行委员义务,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依法、科学、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

  (六) 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七) 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任期五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予公示。

  (一) 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 委员所在单位或个人因机构或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 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四) 在履职期间,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标准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五) 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累计三次无法参加会议的;

  (六) 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如不能保证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时间和经费;

  (七) 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或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本章程规定聘任。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秘书处办公室初审;

  (二)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会议再审;

  (五)技术总师会议审查;

  (六)秘书长会议审查;

  (七)根据需要,秘书长会议可提请召开主任会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审时,对标准草案及各相关文档的完整性、书写规范性、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进行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提交专业委员

  会会议审查。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

责任编辑:baizhiying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