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国卫食品函〔201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标准委、认监委,中国消费者协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由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23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
(四)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以维护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原则,立足我国国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和贸易协调发展。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和秘书处办公室。
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技术总师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农业农村部副主任委员负责审核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副主任委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与标准工作的衔接。
委员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委员会的日常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负责。
第六条 技术总师原则上由食品安全领域两院院士担任,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技术把关。
第七条 秘书长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和食品评估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秘书长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把关,为主任会议提供保障。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副秘书长在秘书长协调下,落实本单位副主任委员工作部署。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食品评估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处办公室主任,负责为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日常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第八条 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0名(单位委员除外)。专业委员会包括:
(一) 污染物专业委员会;
(二) 微生物专业委员会;
(三) 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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