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四) 农药残留专业委员会;
(五) 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
(六)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专业委员会;
(七) 食品产品专业委员会;
(八) 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专业委员会;
(九) 食品相关产品专业委员会;
(十) 标签专业委员会;
(十一) 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
(十二) 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十三) 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十四) 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专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工作组。特别工作组的设立和职责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委员会设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由行政管理、标准、法律、传媒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专家顾问组,聘请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国际权威专家(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国际组织)组成,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参加。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 审定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 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 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
(四) 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技术总师会议由技术总师主持,有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
技术总师会议的职责是:
(一) 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总体技术审查,审议各
专业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意见;
(二) 审查待审标准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容之
间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四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合法性审查工作组成员参加。
秘书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 审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 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
(三) 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 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主任会议;
(五) 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包括单位委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审查本专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 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技术审查,审查涉及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以及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三) 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协助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
(四) 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室记录委员会决定事项、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及标准审查结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受主任委员委托,主任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秘书长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技术总师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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