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2019-07-29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再次提交专业委员会审查。

  秘书处办公室在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其他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专业委员会意见,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必要时可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不含单位委员)参会为有效。

  专业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为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审查时,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统计出席人数。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时,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确定若干名委员为每项标准的主审委员。

  专业委员会无法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审查结论,且需要对待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作出审查结论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采用投票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由参加会议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的审查结论作为会议审查结论。单位委员所提意见应当与本单位意见一致,单位委员不参加投票。

  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提交技术总师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技术总师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召开技术总师会议,技术总师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提交秘书长会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秘书

  长会议,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公告报批稿,提交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审签,必要时提请召开主任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对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出审议结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委员会各类会议可以邀请专家顾问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为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投票人数。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经秘书处办公室初审、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委员会会议再审后,报请技术总师技术把关。必要时召开技术总师会议和秘书长会议审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附则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委员会会议;

  (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

  (三) 秘书处办公室日常事务;

  (四) 标准草案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 与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第三十七条 农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参照本章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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