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9-07-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厅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五条 收到《申请表》后,办公厅组织承办部门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厅商承办部门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厅组织承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承办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办公厅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办建议,并填写《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经相关负责人核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办理单》转送承办部门。其中,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办理单》所列第一个承办部门为主办部门。

  承办部门对分工有不同意见时,在收到《办理单》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厅提出建议,办公厅在1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作出分工决定。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收到《办理单》后,负责拟制《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在《办理单》明确的时限内反馈办公厅。

  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拟制《告知书》。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答复材料,并于收到《办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主办部门。

  承办部门拟制的《告知书》、答复材料等,应当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九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部门根据下列情况拟制《告知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承办部门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 办公厅对承办部门反馈的《告知书》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答复内容与申请的相符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援引情况;

  (二)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区分处理、说明;

  (三)其他形式审核。

  办公厅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编号。

  第三十二条 办公厅组织承办部门校核《告知书》。承办部门确认无误并签字、终校,办公厅加盖公开专用章后,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部门不予公开;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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