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9-07-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机关部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保密管理部门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部门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我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公开。

  第十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核实、校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应当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

  (三)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场所、设施进行公开:

  (一)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国家核安全局网站;

  (二)生态环境部公报、中国环境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生态环境部微信、微博、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客户端;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行政审批大厅等设施、场所;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政策、规章等政府信息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公众关切。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办公厅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我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管理维护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机关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我部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二条 我部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大厅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三)在线申请。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

  (五)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办公厅,办公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我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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