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9-07-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环办厅函[2019]633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机关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

  (七)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

  (九)我部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观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办公厅负责归口管理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机关各部门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加强协调沟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办公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三定”规定,组织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我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机关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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