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9-07-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答复申请人;承办部门决定不公开的,应当提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填写《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于《办理单》明确答复期限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厅。

  办公厅审查同意延期的,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办公厅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办公厅商承办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办公厅商承办部门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部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八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办公厅商承办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我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厅商承办部门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办公厅负责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我部提供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承办部门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对向我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办公厅可以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我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

  第四十三条 办公厅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面向机关各部门、生态环境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生态环境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第四十四条 办公厅应当加强对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办公厅提供本部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下一年工作安排;

  (五)其他事项。

  每年1月31日前,我部向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作,由承办部门、办公厅配合法规司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有公益性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信息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环办厅〔201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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