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召开新闻发布会!电动车主和养犬家庭注意啦!

2019-12-06 来源:忻闻大汇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设专门平台,录入不可注册登记备案的二、三、四轮电动车并接入大数据平台;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大队为不可注册登记的二、三、四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在电动车销售点为符合国家标准可以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前挂牌;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二、三轮电动车注册登记。

  为确保电动车管理宣传工作全面、到位、有效,争取大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新闻媒体为依托、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格局,促进忻州电动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希望新闻媒体通过持续、全面、到位、有效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两微一端一抖音”等各类平台和在机关、小区、车管业务、处罚大厅等公共场所张贴海报等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及《<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使公众能及时了解我市电动车管理政策以及在用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自觉到电动自行车登记点进行注册登记,自觉淘汰或置换在用超标电动车,增强驾驶电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和提升城市形象打下坚实基础。

  忻州公安交警部门以早、中、晚出行高峰为重点管控时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城区各路口交通秩序的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严厉打击电动车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挂牌未挂牌、占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超员载人、不按信号灯通行、越线停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全力净化交通秩序,确保路面安全。每天6时至22时对在忻州市区东至新建路(含)、西至慕山路(含)、北至公园街(含)、南至光明街(含)限行区域内的无牌无证电动三、四轮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进行严格处罚。同时积极走访,针对辖区电动车使用范围广、分布范围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三、四轮车销售点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组织民警深入辖区相关经营销售店、维修点了解电动车销售行情、数量、安全状况、质量保障等情况,杜绝非法改装、逾期报废等不符国家上路的车辆投入市场销售、使用,严把安全源头关,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加强对辖区路面标志标线、信号灯的排查整改力度,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进行认真排查,发现影响通行和安全的问题,属于公安交警管辖的,及时进行优化完善;不属于公安交警管辖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抄告相关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做到方便通行、高效通行,改善电动车通行条件。

  由于电动车管理工作涉及种类多、环节多,交警部门继续对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作为整治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公交管〔2019〕184号)文件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为3年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逐年进行淘汰,按照第一年淘汰30%、第二年淘汰30%、第三年淘汰40%的工作目标,推动完成3年内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淘汰的目标任务;对电动三、四轮车设置为5年过渡期,按照5年期间平均每年淘汰20%的工作目标,发放临时号牌,逐年进行淘汰。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一经查获强制报废。

  12月4日,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批准忻州城区四家经销商带牌销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今后,只要安全技术参数符合国家登记标准的电动车,广大市民朋友可以放心购买。对那些不符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整治,确保忻州城市文明有序,给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延伸阅读

  忻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8年8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留场所;负责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病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束牵引带等违法养犬行为;负责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犬只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免疫网点对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负责监测、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犬只和犬只产品的检疫等工作。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广场上售犬以及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粪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免疫接种、犬伤病人的诊疗和人间狂犬病的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经营性诊疗机构的商事登记和犬只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民政、文化旅游、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职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督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

责任编辑:yinju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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