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2019-06-19 来源: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在脱贫攻坚期内,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4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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