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2019-06-19 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29日

  附件: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标准设定、方法选用以及具体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省按规定统筹整合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的参考因素,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增强地方自主性和灵活度。

  (四)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省负责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工作,具体实施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规定做好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

  第五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工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包括:

  (一)农业法、动物防疫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农业农村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文件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定的绩效目标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设计考核指标。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农业农村部按规定对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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