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2019-06-19 来源:财政部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统一组织实施,区域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结束后,地方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和评价内容包括: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政策目标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五)根据以上内容评价情况汇总形成相关项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应当包括: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省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整体绩效和省级区域绩效评价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相关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提前下达的预算等,研究设定当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对各省报送的当年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设定并提交整体绩效目标,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结合有关方面审核意见对农业农村部报送的各省当年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随预算资金拨款文件一并下达,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上一年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上一年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对各省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性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上划中央单位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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