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

2019-02-23 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审议工作,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部制定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

  财  政  部

  2019年1月23日

  附件: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经营金融类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股权董事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股权董事的岗位需要。

  第四条     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坚决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派出机构的决策部署,在重大问题上应与派出机构保持一致,体现派出机构立场。

  第二章  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股权董事依法行使以下议案审议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金融机构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会议案审议等相关工作职责;

  (二)全面了解议案背景与内容,准确把握议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政策,深入了解议案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深入分析议案的可行性和对金融机构长短期经营的综合影响;

  (三)通过调研、调阅资料、询问所在金融机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与其他董事沟通等方式深入研究议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派出机构决策部署要求,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及所在金融机构整体利益为原则,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议案审议意见;

  (四)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将董事会会议通知、涉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议案及议案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派出机构,并加强与派出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五)根据所在金融机构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议案表决权限,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上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六)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构报告,并督促所在金融机构认真整改。

  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以上规定。

  第六条     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以下两类:

  (一)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

  (二)一般性议案,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股权董事给予风险提示。

  第七条     本指引第六条所称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是指根据公司法、金融机构公司章程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议案,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议案,或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主要包括:

  (一)公司章程的首次制订及全面修订,重要公司治理文件的制订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与调整,制订或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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