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1-28 来源:国家文物局

  (九)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三年滚动规划或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指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或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项目。一般项目指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分级管理。

  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其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单位应当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预算执行情况、中央相关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情况等核定。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分配金额进行调整,再按照基本因素占40%、业务因素占30%、绩效因素30%计算补助数额。

  第十三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20%)、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10%)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权重10%),根据全国文化文物业统计资料年度最新数据测算。

  第十四条 业务因素及权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权重10%),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年度计划测算。

  (二)文物安全指标(权重6%),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案件事故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两个基本指标(各占3%),根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测算。

  (三)预防性保护指标(权重14%),包括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保机构从业人员两个基本指标(各占7%),根据全国文化文物业统计资料年度最新数据测算。

  第十五条 绩效因素及权重。根据绩效情况分配,包括专项资金执行率(权重10%)、项目质量(权重10%)和项目完成率(权重10%),根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数据和相关绩效情况测算。

  第十六条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省基本因素得分/∑各省基本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40%+某省业务因素得分/∑各省业务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30%+某省绩效因素得分/∑各省绩效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30%;

  其中:基本因素得分=(某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20+某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总数×10+某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各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总数×10)×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业务因素得分=某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全国该项因素最大值×10+文物安全基本指标Ⅰ得分×3+文物安全基本指标Ⅱ得分×3+预防性保护基本指标Ⅰ得分×7+预防性保护基本指标Ⅱ得分×7;

  绩效因素得分=某省三年专项资金执行率/全国该项因素最大值×10+项目质量/全国该项因素最大值×10+项目完成率/全国该项因素最大值×10。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一)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其中,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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