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1-28 来源: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文〔2018〕1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月11日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包括: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三)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等。

  (五)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软件开发购置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文物陈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八)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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