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018-07-28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者基本概况;

(二)产品的名称、主要成份、配方和理化性状;

(三)产品的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

(四)产品的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

(五)产品标签样式;

(六)产品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登记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配方肥料还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登记有机肥料还需提供环评报告。

申请受理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按规定标准抽取肥料样品。”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肥料登记申请后,属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种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规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属本省登记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登记的肥料种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 并向社会公告。”,删去第二款。

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具备前款所列(一)至(四)项条件,未按规定进行田间试验的,办理临时登记,发给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

第九条修改为:“肥料临时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续展登记后予以公告。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从事肥料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将《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划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统一归集、政府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

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被提交信息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登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策措施中,给予优先考虑;

(四)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鼓励措施。”

责任编辑:wuyong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