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引不满 须完善规范
王瑜认为,“二选一”的本质就是垄断,对于网络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不公平。“这种垄断模式使我们网络商家的压力大大增加。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模式也是非常不友好的,因为‘二选一’限制了商品的可选择空间。大家为什么选择网上购物?不就是图个快捷、方便、种类丰富吗?这种做法显然与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的初衷相违背”。
李悦在网上卖化妆品的时间还不长,面对“二选一”感到压力很大。
“‘二选一’对于我们这种网上新开张的,既非品牌旗舰店而且又没有实体店的小商家是件很悲惨的事情。如果我们只能在一个平台上销售,那么很难让更多顾客注意到我们的店铺,也很难将事业做大。对于我们这些没有太多资金开实体店的商家,开网店成本相对低很多,但是‘二选一’模式会让我们很难尽可能多地接触消费者,进而生存困难,还有积压存货的风险。我非常希望各大电商平台不要采取这种竞争模式,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特点,让网购市场充分、公平地竞争。”李悦说。
“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损害其他电商以及消费者利益,更侵害自家平台内中小商家权益。目前,个别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势,把商业优势转化为欺诈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说。
“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
据了解,去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商家与跨平台之间合作是打开销路的前提,希望双方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也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品牌商在电商平台压力下‘二选一’,品牌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公司业绩上。”曹磊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做法是技术发展带给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问题,其本质就是通过技术让电商平台可以做到“二选一”,而在实体店就做不到这一点。所以,这是一个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选一”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来各个商家可以在不同电商平台自由提供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选择。而通过技术手段推行“二选一”模式,有可能导致商品价高质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选一’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当中,对于这种做法,不仅要制止,而且要进行处罚。也希望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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