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
舆情忻州4月13日消息 为了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后,刑诉法司法解释等文件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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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六大范围
1、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刑讯逼供是指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实践中,对于故意采取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亦属非法证据之列,应当予以排除。
2、通过威胁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威胁在侵犯人权的程度上接近刑讯逼供。如果威胁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程度,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威胁的内容既包括对其本人进行威胁,也包括对其近亲属进行威胁。
3、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口供应当排除。
4、通过刑讯逼供等取得第一次口供后又作出的重复性口供应当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是存在两种例外,一是发现刑讯逼供后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又自愿作出的口供,不得排除;而是侦查阶段后,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由自愿作出的口供不得排除。
5、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6、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性证据也可以排除。
但是,该种实物性证据能够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不能进行排除。通常合理的解释是在制止犯罪、实施抓捕、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走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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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十大程序要点
1、在开庭前取得存在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前申请排非;在庭审过程中若新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的,也可以提出申请排非。
2、在开庭前申请排非的,法院应当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只要辩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召开庭前会议就是一个必经的程序。
3、在庭前会议上,控方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4、控方可以撤回非法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再进行出示;辩方也可以撤回排非申请,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5、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且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6、控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这里所指的“出示讯问笔录”,是为了证明供述的证据能力,因供述的合法性尚存争议,故此时不能宣读讯问笔录的具体内容,只是通过出示讯问笔录,基于讯问笔录显示的讯问时间、地点、提问内容、笔录篇幅等事项,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同时,所谓“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是指针对辩方提出异议的时段播放,对辩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时段,没有必要播放。
7、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合法性的质证、辩论。辩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同时,辩方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8、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控方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9、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10、辩方在二审程序中首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说明其未在一审中提出申请的理由,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