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故舆情应对工作的五点启示

2018-11-10 来源:法制网舆情中心

  5、类案接续曝光 舆论迅速转向反思层面

  视频的曝光无疑将这起事故的舆论讨论引向另一个层面——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称,22路公交车近年来多次发生打斗事故,严重者受到刑事拘留处罚;同时,全国范围内抢夺方向盘的司乘纠纷类案也接连曝出。另据网络调查报告显示,仅2017年至2018年间,类似公开判决的案件就有52起,其中,52名乘客和1名司机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案件起因均是坐过站等细小原因。在此阶段,媒体、自媒体、专家、网民围绕如何保障社会公共交通安全、如何重塑公共规则意识等问题进行反思和探讨。

        6、多地出台应急补救举措 舆情逐渐降温

  11月3日之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所带来的舆论辐射效应逐渐显现。

  11月4日,重庆多部门联合召开全面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将从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出台驾驶员突发情况处置操作规范等多方面全面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稳定工作;

  11月5日,应急管理部召开党组会议,要求完善公交车、长途客车驾驶员安全防护设施;中国新闻网报道称,目前南京、北京、重庆、西安、武汉、长沙等多个城市公交部门纷纷出招防“车闹”,如加装护栏、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心理疏导+应急演练”等。

  截至11月7日12时,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有关的媒体报道超9万篇,相关微博200万余条,微话题“#重庆公交坠江#”等阅读量逾15亿次。

舆论观察

坠江事故之悲

  探讨事故带来的警示意义

  因情绪失控导致公交车坠江,这样沉重的代价让人窒息。舆论主要围绕事故带来的警示意义进行讨论。《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网等央媒立足社会文明和遵守公共规则,指出社会公共安全水平与社会公德素养密不可分,对规则和文明的捍卫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还有部分舆论声音关注事故发生背后的另一层原因,即情绪失控,呼吁公众保持冷静克制。如《新京报》评价称,“从本质上来说,这起事故是规则意识进化不完全的‘衍生品’,是人际内耗和互掐的结果”。

  反思人性“平庸之恶”

  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中,有网民指责乘客的无理取闹,有网民讨论司机应急方式失当,还有网民将矛头对准了另外13名乘客的“无动于衷”,但更多论调则认为悲剧根源来自于人性的“平庸之恶”。如网民“@牧野山林”称,“很多时候,我们都在那样一辆车上,有人装睡,有人假装看不见,在众人的无动于衷中共同走向了深渊”。微信公众号“霍老爷”的文章《22路公交车上,没有一个屈死鬼》轻松获得10万+阅读量。同时,以微信公众号“长安剑”为代表的官方新媒体则立足正能量,发出“弘扬正气”的倡议,号召公众不做冷漠的围观者、低俗的跟风者、负能量的传播者,短短48小时内就收到5000余万人积极响应。

涉法议题之问

  在此次公交车坠江事故中,相关的涉法议题必然是舆论场中无法绕开的重要话题。而这一话题大致分为两点内容:

  事故各方法律责任几何

  在事故原因未公布之前,已经有专家、律师讨论涉事司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法律人士曾杰等认为,涉事司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对于乘客刘某的责任,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力认为,可对其依法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舆论声音关注到后续追责赔偿问题,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公交车公司作为运输合同上的承运人,需承担民事责任;《法制日报》认为,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民事责任由他们的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遇害的无辜乘客家属可以同时向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家属、公交公司提出民事赔偿。另外,也有网民指出,按照最新防护栏标准,重庆万州公交车或不致坠江,该问题则将责任主体指向了路桥管理部门。

  如何以法治手段进行规制

  事故原因公布后,舆论更多的关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现有扰乱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干扰公交司机驾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目前舆论的普遍共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郭卫华建议在刑法中单列“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减少重庆公交车坠江之类的惨剧。另外,还有舆论认为严格执法、规范司法与加强普法也不可或缺。《新京报》提出,有必要针对“抢夺公交方向盘”等危害公共行为制定严格的执法标准,只要对法益构成威胁,该刑拘就刑拘,不能用“随意化裁量”削弱法律严肃性。《法制日报》评论称,要“以司法遏制殴打公交司机的恶行,法院的判决应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建议,可在公交车驾驶室旁边贴上法规条文,明确乘客妨害司机正常驾驶的法律责任,提示乘客面临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wuye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