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9-10-04 来源:教育部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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