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9-10-04 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财函〔201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9年9月18日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可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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