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2019-09-0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

  (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

  (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应当遵守有关人民监督员回避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出席法庭的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对检察官的出庭活动进行监督,庭审结束后应当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行为规范、文书质量、讯问询问、举证答辩等指控证明犯罪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进行巡回检察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方案、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担任评查员,听取人民监督员对评查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查方式、内容、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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