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
(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
(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应当遵守有关人民监督员回避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出席法庭的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对检察官的出庭活动进行监督,庭审结束后应当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行为规范、文书质量、讯问询问、举证答辩等指控证明犯罪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进行巡回检察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方案、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担任评查员,听取人民监督员对评查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查方式、内容、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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