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促销活动不得虚假打折

2019-08-31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

  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或者期限;

  (二)价格促销仅涉及部分商品的,经营者不得标示对全部商品都开展价格促销;

  (三)经营者无法确保价格促销涉及的商品有足量备货的,应当特别提示,否则不得以无货为由拒绝履行价格优惠承诺。

  第二十条 经营者折价、降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基准价格。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价格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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