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促销活动不得虚假打折

2019-08-31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第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第二,发送电子邮件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8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道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促销行为一般规范

  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明码标价、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第八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不得强制要求相关经营者折价、减价。

  第九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 有奖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所称消费者包括相关公众)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比赛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二)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三)经营者标示奖品价格的,应当与同一经营场所同种商品销售价格一致。

  第十三条 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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