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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