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2019-08-17 来源:新华社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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