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9-08-03 来源:自然资源部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

  (十三)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一、修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自然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四款;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二、修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一)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未经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修改为“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签订转让、交换、赠与合同,并在转移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之日起20日内,由接收方将转让、交换、赠与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

  (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十三、修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项;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开放共享、加工处理和应用性开发。”

  (三)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四、修改《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30日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三)删去第十七、第十八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七)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baizhiying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