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

2019-07-13 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通过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等方式,结合现场检查,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做到自检自改,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八)承包或者托管安全管理情况。通过查阅煤矿承包或者托管合同,核实承包或者托管单位资质条件,检查煤矿企业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安全管理考核资料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的煤矿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再次转包或者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否签订专门承包或者托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托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定期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和问题;委托方是否保证必须的安全资金投入。

  (九)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通过查看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询问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关键岗位应急处置职责情况,抽查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的掌握情况,现场考查作业人员对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情况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是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

  (十)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针对检查煤矿发现的问题,对煤矿上级公司开展检查。通过听取煤矿上级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对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以及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台账等资料,了解对所属煤矿的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下达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情况等方式,验证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控股公司对所属煤矿是否实现“真控股”;是否建立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对所属煤矿的技术管理职责;是否对所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否推进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增加或者调整检查内容,创新检查方法,强化检查效果。

  三、严肃追责问责

  (一)突出“关键少数”。聚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将“关键少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机构、人员、投入、装备是否到位,以及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落实等问题,要重点对应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的履职情况;对技术管理是否规范、系统是否安全可靠、风险是否防控到位、灾害是否有效治理等问题,要重点对应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的履职情况。

  (二)严格责任倒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追根溯源,由事见人、由问题到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特别是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不符合要求、不切合实际、不兑现落实等突出问题,要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对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有关要求,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问责效果。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个人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及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部门进行通报。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自然资源主管、公安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通报。鼓励煤矿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自检自改,对主动排查治理隐患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视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驻地煤监分局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研究部署,细化工作安排。各省级监管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等工作,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煤矿企业,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用好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将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问责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等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强化警示震慑效果。用好监管监察成果,及时调整煤矿分类,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安全管控,依法严肃处罚问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切实督促和推动煤矿企业全面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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