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表决通过 12月1日起施行

2019-06-30 来源:新京报网

  解读3

  【惩处力度】 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如何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系本次疫苗管理立法各界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用三个“严惩不贷”解读疫苗管理立法的惩处力度:对假疫苗、劣疫苗严惩不贷;对数据造假、资料造假,骗取公众信任的,严惩不贷;对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范、运输管理规范,特别是运输过程中冷链的管理规范的违法者,严惩不贷。

  她表示,疫苗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第一条即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在以前的法律中法律责任没有在第一条出现过,这次疫苗管理法在第一条就作出了规定,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最严的原则”;“在法律中一般说从重不是完全刑法意义上的,但是表明了一个态度,就是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的适用上要从重,刑法下一步还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内容适当地进行调整,但是总体上按照刑法定罪量刑”。

  同时,疫苗管理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强调“落实处罚到人”,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表述之外,还采用了“关键岗位人员”表述;以往立法中采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其他责任人员”,删除了“直接”两个字。

  袁杰称,采用上述举措就是要警示有关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要违法,不要碰这个底线,没有问题你就是安全的,但是你碰了底线,主要的负责人和人员就要受到处罚”。

  以生产销售假疫苗为例,法律规定的惩处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疫苗的原料辅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证件,并可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到人,违法生产的单位、窝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还有其他责任人员,没收其有关收入,并处收入1倍到10倍的处罚,还可处以终身禁业。

  此外,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信用惩戒,要求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均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人员的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袁杰说,有的人反映法律责任规定得太严了,“我们说就要严,因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如果不遏制,就会蔓延开来,就会影响到疫苗的安全、有效”。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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