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

2019-06-24 来源:交通运输部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海事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C)或差(D)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六)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海事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告知承诺后续监管

  (一)检查核查。海事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类事项,由相关部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申请人履行相关责任。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海事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海事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诚信管理。海事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海事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海事部门应当记入海事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该申请人2年以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相关失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同步纳入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2019年5月)。

  上海海事局成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担任,各业务处室及处室办事机构、各分支局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规范处,负责协调工作开展。

  (二)组织开展试点(2019年6月至11月)。

  上海海事局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制定相关办法,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

  (三)开展试点评估(2019年11月)。

  2019年11月底前,上海海事局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部。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部海事局、部法制司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配合司法部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二)加强组织实施。上海海事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试点过程中要注意不断完善试点方案、总结经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部。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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