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

2019-06-24 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办法函〔2019〕799号

  部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部确定上海海事局为试点单位,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加快建设人民满意海事。

  二、工作目标

  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选取海事管理服务中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将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试点工作有效运行的支撑点,逐步建立诚信自律、规范经营、简化高效、监管配套措施完备的审批新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范围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等业务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海事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事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政务服务事项中需要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包括自然人身份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等)作为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承诺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免于提交。除身份证明原件外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批准、培训合格、检验合格等有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免于提交。

  四、规范办理工作流程

  (一)海事部门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海事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试点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海事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海事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海事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网上政务中心提交给海事部门。

  (三)承诺书的留存。申请人应当向海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海事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审批决定。海事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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