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十)增强培训精准性。各地要根据搬迁群众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创新培训模式,通过在安置区开展就地就近培训,或组织出来集中培训等方式,满足搬迁群众培训需求。结合岗位需求和搬迁群众自身特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结合搬迁群众需要,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中可适当增加通用职业素质培养、城市生活常识、企业务工常识、国家通用语言、法律法规等培训内容。
(十一)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各地可采取项目制等方式为搬迁群众中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对培训中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等培训项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四、实施属地就业服务管理
(十二)纳入政策服务体系。各地要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搬迁至城镇区域的,按城镇户籍人员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精简落实政策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便捷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搬迁群众享受政策。
(十三)强化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安置区岗位信息常态化推送机制,通过滚动屏幕、微博微信客户端、就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精准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搬迁群众至少获得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有培训意愿的搬迁群众在1个月内获得培训信息。定期在大型安置区召开专场招聘会,有条件的可开通远程招聘面试系统,方便搬迁群众求职就业。加强职业指导,提升搬迁贫困劳动力求职能力。
(十四)优化服务供给。各地要在大型集中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中确定专门场所,用于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在其他安置区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搬迁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探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合作,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率。
(十五)实施万人大型集中安置区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各地要以省为单位,将万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作为就业服务重点地区,派出专门的就业帮扶工作队开展专项帮扶,制定“一区一策”帮扶方案。依托各类劳务协作机制,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搬迁群众提供集中就业帮扶、省内外对接、点对点劳务对接等服务。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抓好抓实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搬迁群众就业失业情况分析,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推进安置区建设时,充分考虑公共就业服务设施需求,支持预留创业场所,在安排以工代赈等政府投资项目时积极吸纳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保障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以及安置区开展就业帮扶工作经费。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统筹相关扶贫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资源等,支持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
(十七)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以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加强就业扶贫支持力度。各地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时,要向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安置区、大型安置区所在地倾斜。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剩余资金可用于对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后续扶持。
(十八)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万人以上大型集中安置区,实施重点监测,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十九)强化作风建设。各地要把作风建设贯穿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全过程,落实中央基层减负年工作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强化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有关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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