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就业帮扶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的重要举措,关系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关系搬迁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已取得决定性进展,进入了以做好后续扶持为重点的新阶段,搬迁群众就业压力逐步凸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要求,现就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谋划部署
(一)明确工作重点。各地要把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以下简称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人群,将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安置区、人口规模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作为重点区域,坚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规举措并举,强化培训服务与兜底保障并重,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工作,努力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二)加强摸底调查。各地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对接搬迁安置工作和搬迁群众相关情况。发改部门要及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及搬迁入住进展情况,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人社部门要开展调查,准确掌握搬迁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及时将信息录入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动态更新。要根据摸底调查结果,锁定重点对象、重点地区,制定帮扶工作清单。
(三)统筹工作部署。各地要把就业帮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总体部署,做到搬迁及后续扶持工作和就业帮扶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四)落实配套产业扩大就业。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城镇化进程,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特色高效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产业旅游、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特色手工业等新产业,推动安置区配套产业项目尽快落地。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的重要因素,重点引进适合搬迁贫困劳动力特点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企业。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省份要动员各类企业到安置区投资兴业、创办就业扶贫车间,将就业扶贫车间带贫成效与政策支持挂钩,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五)促进安置区发展吸纳就业。各地在安置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服务安置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并优先吸纳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要建立完善以劳奖补、劳动就业与各类帮扶措施相挂钩的联动机制,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动员引导搬迁群众到岗就业。
(六)预留场地扶持创业就业。各地应结合实际,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预留生产经营场地、开辟专门区域,发展就业扶贫车间,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以创业促就业,吸引本土人才回流返乡创业;支持个体经营、摆摊设点,力争大型集中安置区都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统筹利用周边土地资源,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支持搬迁群众在安置区周边从事现代设施农业。
(七)组织劳务输出就业。各地要根据搬迁群众意愿和能力,强化针对性信息服务,有序组织到县内、市内、省内、省外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将安置区作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的重点地区,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跟踪服务,努力扩大输出规模。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省份要把接纳安置区搬迁群众就业作为劳务协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提供岗位信息,加强输出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劳动权益保障,促进稳定就业。
(八)落实政策兜底安置就业。各地要支持安置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贫困劳动力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对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落实定额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兜底帮扶。
三、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九)推动培训应培尽培。各地要广泛动员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并自主选择适合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依据当地特色产业、安置区用工项目、劳务输出项目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支持青壮年劳动力就读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帮助其掌握实现高质量就业的技能。鼓励企业和就业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对在岗劳动力开展各类企业职工培训或以工代训。组织学习能力较强、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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