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三)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的(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四)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应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申报人可提供相关领域行业学会、协会有关证明材料,供评选时参考。
第十三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北京市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上网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四条 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本次评选该单位全部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选
第十六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十七条 初评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在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各初评组。各初评组专家不少于25人,其中各相应专业专家不少于5人。
各初评组评选出候选人名单,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20%。
第十八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且排在前35位的候选人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35名,不再补选。
第十九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和推荐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名单通过审定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公告,授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身边人员和所在单位不得以助选、拉票等方式干扰评选工作。有上述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将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选纪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加以下工作:
(一)国家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二)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政府决策咨询;
(三)相关技术性检查、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对获评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承担。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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