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规〔201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管理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函〔2015〕282号)。现将修订后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13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35名。具体评选名额和分配根据相关领域科技进步水平、技术力量、产业规模和申报情况确定。当评选周期因故延长时,可适当增加评选名额。
第四条 每次评选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协调小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7人的奇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协调小组决定。
第六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经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不向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按截至评选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第八条 申报人应经推荐单位或不少于2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单位应为相关领域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及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推荐人应为相近专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非资深院士)。
每个推荐单位每次最多可推荐3名申报人。每位推荐人每次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对其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凡已连续3次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质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
(二)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三)在设计理念、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四)在本专业领域出版发表过重要学术专著或科研论文,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多项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抗灾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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