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05-2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认证监管职责,不断增强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认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监管职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认证监管职能主要包括:

  (一)开展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二)开展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CCC认证违法行为;

  (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有机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六)受理对认证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七)负责其他认证活动监管和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认证监管机制

  (一)市场监管总局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监管工作。组织总局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全国范围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重大案件查处,管辖或授权管辖对认证从业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资质等能力罚、警告等申诫罚的违法案件,管辖或授权管辖认证从业人员违法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辖区内认证监管工作。组织省级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辖区内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辖区内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案件查处,管辖总局交办的认证违法案件。

  (三)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范围内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管辖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外的认证违法案件。

  (四)加强上下协作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本级检查时,可以将检查任务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或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决定。

  三、严格依法履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履职尽责,突出重点,不断加强认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一)在对认证从业机构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采用从业机构现场检查、档案检查、获证组织查验、获证产品抽查等形式单独或组合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虚假认证,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或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等行为。同时,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对认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到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到获证组织查验等方式。可结合对认证机构监督一并开展。重点查处:审核员、检查员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和记录,收取企业礼金等行为。

  (三)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对相关企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在对列入CCC目录内产品进行监督时,可采取对CCC目录内产品生产、销售、进口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进行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以及CCC证书撤销之日起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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