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2019-04-2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十九条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违法手段获得准考证并参加考试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撤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理。

  第六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决定停止其参加当年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而未回避;

  (二)发现报名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

  (三)因资料审核、考场巡检或者发放准考证等环节工作失误,致使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

  (四)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六)擅自将试题等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七)命题人员在保密期内从事与专利代理师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八)阅卷人员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九)偷换或者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第六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决定停止其参加当年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组织考试作弊;

  (二)纵容、包庇或者帮助应试人员作弊;

  (三)丢失、泄露、窃取未启用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给予本场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考试、撤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本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本人,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对于应试人员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十四条 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考站是指实施考试的学校或者机构,考场是指举行考试的机房,考试机是指应试人员考试用计算机,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命审题、试卷制作、监考、巡考、阅卷和考试保密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7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48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和2008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9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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