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2019-04-2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需要予以更正的,经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考试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第四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后一个月内向通过考试并经过审核的应试人员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七章 保密与应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未启用的考试试题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考试试题题库为秘密级国家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管理。

  第五十条 命审题人员信息、试题命制工作方案、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合格标准、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其他有关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试保密管理有关工作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考点局的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对命审题、巡考、阅卷等相关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发生失泄密事件时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考点局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处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五十二条 考点局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成立地方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参与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审核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相关涉密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

  考点局应当成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十三条 考试服务方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执行相应部分考务工作时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委托合同中的具体要求,并对涉及考试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四条 考试保密工作管理具体办法和考试应急处理具体预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

  (一)随身携带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备;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

  (二)违规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

  (五)协助他人作弊;

  (六)将考试内容带出考场;

  (七)有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

  (二)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有其他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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