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2019-04-21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卫办人函〔2019〕329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19年是健康扶贫攻坚拔寨的冲刺之年,也是我委“工作落实年”。为全面加强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和卫生健康服务薄弱环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聚集爱国奉献的卫生健康优秀人才,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任务目标。全面落实现有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人才向贫困地区流动,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卫生健康人才,通过完善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薪酬待遇政策,鼓励人才“留得下”、“干得好”;对没有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要多措并举,力争实现到2020年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的目标,让基层始终有人民健康的守护人。

  二、主要措施

  (一)创新上下联动的用才机制。围绕“县要强、乡要活、村要稳、上下联、信息通”,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乡村一体化建设,建设500个县域医共体。以资源共享、人才下沉、技术协作为重点,鼓励县域内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医共体,强化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建立医共体内人员柔性流动、双向交流机制。积极推行基层卫生健康人才“县管乡用”、“乡管村用”管理机制。

  (二)精准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的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聘用、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加大补助力度,增加岗位吸引力,确保人员招聘到岗。在设岗时,要重点考虑无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可结合县乡人才一体化改革和医共体建设,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派特岗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行岗位常设,人员定期轮换。同时,招聘对象可放宽至经过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的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三)健全人才智力帮扶协作机制。持续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深入推进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工作,每年为帮扶县医院“解决一项医疗急需,突破一个薄弱环节,带出一支技术团队,新增一个服务项目”,帮扶效果列入帮扶机构年终考核、等级评审内容,作为评先树优必要条件。落实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的政策,下派人员优先派驻到临床医师短缺、医疗需求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出培训工作相结合,实行“顶岗派驻”,明确下派人员岗位职责,强化管理考核,确保实效。

  (四)因地制宜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地方立足本地,以需求为导向,采用多种方式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落实定向医学生编制、岗位和待遇。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培养,积极支持引导在岗执业(助理)医师参加转岗培训,注册从事全科医疗工作。

  (五)完善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政策。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中级职称或者硕士以上人员,全科医学、妇科、儿科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面试(技术操作)、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对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对放宽条件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三、政策保障

  (一)大规模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提能。落实《健康扶贫卫生健康人才能力提升方案》,建立健全基层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机制,以补短板为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家庭医生团队实用技能为重点,加强基层紧缺人才培训和县级骨干医师进修培训。完善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大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实现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

  (二)全面强化落实基层卫生职称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要求,可作为评审参考条件,单独设立评审组、完善评价标准。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可放宽学历等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探索实行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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