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04-16 来源:科技部

  (七)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作用,整合高校科技创新资源,构建从研究开发、中试熟化到工业化试生产的全链条服务平台,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化与产业化开发,推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促进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八)加强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共享。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的梳理、跟踪、挖掘与整理,建立高校科技成果项目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企业科技需求目录。依托行业组织、技术市场、产业资源共享平台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机构,促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公开化,实现成果信息互通和有效对接。

  五、促进科技创业繁荣发展

  (九)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强化对初创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等。打造校友创投网络,引导知名校友、企业家和投资人等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初创企业投资。与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元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打造全链条孵化载体。围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业孵化链条,依托高校优势学科构建科技型创新创业生态。引导众创空间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活动对接等服务。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全孵化链条的中坚作用,提升专业化孵化功能,提供多元增值服务,开展精准孵化。鼓励有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技术中试基地、专业园等加速器。

  (十一)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学科优势,建设聚焦细分产业领域、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为高校师生、科研人员以及外部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加速和产业化等支撑条件,孵化科技型创业群体和创客团队。

  (十二)培育高水平创新创业群体。引导和支持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和转化成果。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吸引优秀校友、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入驻大学科技园,集聚优秀创新团队。

  (十三)建设创业教育与实践平台。探索共建创业学院,增强与高校实践教学平台的互动。开发设立创新创业课程,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培育一批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与企业共建一批大学生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实践和自主创业提供实践平台。

  (十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举办常态化创新创业活动,开设创业训练营,开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和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组织项目路演、讲座论坛和投融资对接等活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六、构建开放融合发展格局

  (十五)促进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互动交流。发挥大学科技园联盟协调促进作用,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经验交流、协同合作、资源共享,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理论和实践案例培训,总结推广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十六)深化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推动高校与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服务合作。加强与各类研发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资产评估、法律财务和投融资等专业机构合作,整合多方科技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集成化和高水平服务。建立与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平台的沟通交流机制,强化信息互通、项目推荐和融资对接等。

  (十七)加强与产业集群的互动。发挥依托高校学科优势,整合产业链资源,服务创业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孵化成熟的企业向产业园区转移。结合新兴产业发展趋势,培育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企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

  (十八)服务区域科技与经济发展。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可通过设立分园、品牌共享和服务模式输出等方式多点布局,鼓励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建设分园或分支机构。通过与区域共建产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加强校地资源互动,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十九)链接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建立与国际知名大学、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源链接合作机制。吸引国外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在国家大学科技园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开放协同创新,促进国际创业团队、资本和技术双向流动。

  七、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二十)落实大学科技园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一)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鼓励探索成果转化新机制创新,明确尽职免责条款,激发高校师生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建立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的成果转化服务激励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评估评价。

  (二十二)落实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高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科技人员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于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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