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18-07-12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第十条 股东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十四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其间接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条件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规范整改。

  第十五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境外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前3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境外股东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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