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18-07-12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商业银行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计量每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和流出总量,日间各个时点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规模、缺口等;

  (二)及时监测业务行为变化,以及账面资金、日间信用额度、可用押品等可用资金变化等对日间流动性头寸的影响;

  (三)具有充足的日间融资安排来满足日间支付需求,必要时可通过管理和使用押品来获取日间流动性;

  (四)具有根据日间情况合理管控资金流出时点的能力;

  (五)充分考虑非预期冲击对日间流动性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历史数据对日间流动性状况进行回溯分析,并在必要时完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可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充分发挥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责任编辑:wuyong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