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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离职申请审批完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员工须履行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或经济损失,按情节轻重或责任大小予以追溯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离职步骤及执行要素
步骤一:申请人至人力资源部申领《员工辞职申请表》。
步骤二:用人部门须在第一时间及时与申请人进行首次离职面谈工作,就面谈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书面记录和反馈意见。
步骤三: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员工辞职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离职面谈工作,做好书面记录和书面反馈意见后上报权限领导审批。
步骤四:离职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至人力资源部申领《离职交接清单》、本人填写表头后方可进行后续离职手续办理。
步骤五:《离职交接清单》内所有栏目全部填写完整完毕,并经相关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无误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薪资福利及其他有关款项核算(一般次月发薪日计发,必要时现金形式计发)、出具离职证明(非沪籍人员离职证明参照本市退工单制式内容,离职日当日出具,并经申请人签收)、档案和社保/公积金关系转移(须在离职日起十五日内办结)等人事手续工作,以确保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无异议,薪资结算办理无异议。
步骤六: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所有离职文档并入员工人事文书档案内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归档工作,所有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离职行为的,均须参照上述离职步骤四、五、六进行离职手续办理,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提供的信息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相关处理意见,涉及信息存入员工人事档案,造成的损失等一切后果员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可在员工离职后进行离职员工访谈,并填写完毕《离职员工回访记录表》归入相应员工文书档案内。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国家及工作所在城市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及工作所在城市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若与以往制度规定相关条款有所相抵触的,则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于2015年5月已向全体员工公示。
(四)本办法报公司总经理核准、颁布,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wu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