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保存微信聊天记录 能在法庭上当证据用!

2018-07-29 来源:微法官

  原标题:这样保存微信聊天记录 才能在法庭上当证据用!

  与互联网相关的电子证据

  能否成为有效证据?

  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

  何种情况下能当证据使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18日上午发布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

  对微信聊天记录等

  电子证据的举证认证作出指引。

  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明显

  据统计,2015年和2016年,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商事案件涉及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数量为39件和44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约5%。2017年此类案件数量为101件,全年同比增长130%,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12.04%。2018年上半年此类案件数量为98件,同比增长50%,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15.68%。而在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例更高,达到21%。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明显。

  据介绍,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订立合同。发生纠纷时,证明关键事实的证据就是签署的书面合同文本。由于互联网为双方提供了跨越物理空间和突破时间限制的沟通渠道,通过网络协商订立合同条款越来越成为追求交易便捷、降低成本的商事主体的选择。微信、QQ、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在部分案件中甚至是唯一证据。

  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

  然而,据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纠纷是事后发生,很多当事人在交易的当时,微信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而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

  另一方面,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概念性的规定。对于审判实务中电子证据的具体使用问题,比如适用范围、采信条件、采信原则、可接受的证据形式及提交方式等问题,指引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程序尚未完成。

  “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胜说。

  《规程》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

  《规程》从电子证据的证据固定、举证方式、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予以界定,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国家立法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并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其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例如,《规程》对于涉及微信的举证要求作出详细列举。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责任编辑:wuyong

 1 2 下一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