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网络诽谤该怎么办?“情节严重”可判刑

2018-07-09 来源:山西美景时讯

  原标题:遭遇网络诽谤该怎么办?警方教你这样维权!

  打着“扫黑除恶”的幌子,实则以大量不实之词恶意抹黑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形象,且恶意雇用“网络水军”蓄意炒作。7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以耿某福为首的涉嫌长期利用网络寻衅滋事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警方成功捣毁。

  5月,太原警方在日常网络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网上流传的两篇网文。太原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篇网文打着“扫黑除恶”的幌子,实则以大量不实之词甚至是捏造、诬陷之词,恶意抹黑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形象,且有恶意雇用“网络水军”蓄意炒作之嫌。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相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鉴于此案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太原警方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

  事件发生后,民警先后辗转河北、山西两省,迅速查明案件真相。5月11日,警方在太原和河北唐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国、赵某雄2人分别抓获。此后,警方循线追踪,5月15日,耿某福、耿某庆、耿某寿等3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经查,犯罪嫌疑人耿某福、耿某庆、耿某寿为兄弟3人。为满足个人私利,几人捏造事实,组织策划,打着各种名义,出资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国恶意推送转发不实网文。其间,耿某福、耿某庆等人还收买犯罪嫌疑人赵某雄雇用“网络水军”,对与其有纠葛的特定人员和机关利用网络进行恶意攻击和炒作,企图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警方表示,此行为严重损害了有关人员和机关的声誉,影响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涉嫌构成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

  此外,警方还查明,犯罪嫌疑人耿某庆、耿某寿等人还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雇用水泥罐车,恶意倾倒水泥封堵某饭店,导致该饭店房屋严重损坏,并多次破坏阻挠该饭店租户的修缮施工,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目前,警方已查实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十余起,经报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对耿某福、耿某庆、王某国等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

  提醒

  网络诽谤“情节严重”可判刑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警方介绍,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比如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大、造成危害更严重。

  为此,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公民遇网络诽谤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如果遭遇网络诽谤该怎么办?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首先,公民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需要提醒的是,法律规则中的“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况。

  其次,报案人所需准备的材料是视具体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报案材料将有差异。因此,建议公民报案时先与受案单位联系,确定所需材料后备齐相关资料前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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