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传谣,网络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2018-05-07 来源:新华社

  在商讨涉及“伊利公司董事长外逃”的“新闻”时,刘成昆对该同行表示:“只能用小说的形式,信息源不扎实。”

  “可以搞一个小说系列,不好写还没实锤的都用小说写法写,估计很快粉丝就有了。”

  刘成昆第二篇文章《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发出后,面对影射伊利的质疑,刘成昆在微信中对某自媒体从业者说:“这个事不怕啊,反正我说是小说,再说了我又没指名道姓。”

  刘成昆到案后也承认,故事情节确是影射伊利公司和潘刚本人。“我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引起公众的注意,做大公众号,让‘天禄财经’公众号火起来后,我也可以成为社会名人,就有人给我投资广告了,这是我的赢利点。”

  (小标题)自媒体非“法外之地”:情节严重将追究刑责

  “造成这个局面我觉得很痛心,很后悔,也很害怕。我向伊利公司员工、奶农、经销商道歉。”看到其散布的虚假信息已然造成的严重后果,刘成昆后悔不迭。

  依据我国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多为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适用公诉程序除外。刘成昆和邹光祥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公诉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邹光祥在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发布的文章,点击数达574.5万次;刘成昆在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发布的3篇文章,点击数达10993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3月26日伊利股票市值较前一交易日减少60.78亿元。

  “根据相关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邢浩宇说,“诽谤信息被大量转发,混淆视听,蛊惑群众,对整个市场造成恶劣影响,适用公诉程序。”

  对于刘成昆在文章中声明内容纯属虚构是否影响其行为构成诽谤,邢浩宇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被诽谤人的姓名,但从诽谤的内容足以推知被诽谤人明确身份的,可以认定为诽谤。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伊利公司近日还受到另一起案件的困扰。2018年3月8日,“中国资讯报道”网站刊登一篇题为《内蒙古伊利集团公司如此欺压奶农,谁来保护弱势奶农利益诉求》的文章,两天内被70多家网站转载,点击量1万余次,此文与事实严重不符,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接到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经侦查锁定苏某某、陈某某、郭某、侯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查明,伊利公司曾发现郭某某的奶站有串奶行为、影响奶品安全,要求后者关停奶站。郭某某向伊利公司索赔400万元未果后,指使史某某捏造上述不实文章,并且经苏某某、陈某某、郭某、侯某某等人,有偿发帖,借此进一步向伊利公司索赔1600万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还发现,长期以来,苏某某利用其掌控的53家网站及其他有密切联系的网站,以收费发帖、删帖非法牟利;陈某某、郭某利用二人掌控的150余家网站发帖非法牟利;侯某某供认,其长期从事有偿发帖删帖,非法获利约10万元。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表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特别是图一己之利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wu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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