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高速不缴费被拦”引热议 网友:应先放行
业内人士指出,屡屡发生高速路收费员与救护车司机因缴费问题影响患者救治和高速路顺畅通行的事件,最根本原因在于政策不明确、不统一。
我国自2004年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另外,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同样免交车辆通行费。
“国家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6种免交通行费的车辆类型,但是抢险救灾车辆如何界定,救护车是否属于抢险救灾车辆,法律并没有明确。”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抢险救灾车辆的界定是授权给省级政府决定的,“国家法规不清晰,授权地方做解释,这就导致了各地的差异化”。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对救护车过路费收取与否规定不尽相同,北京市、广东省、黑龙江省等地明确规定,对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减免通行费,但更多省份并未将救护车纳入减免高速通行费的范围内。由于各地规定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
焦点2
救护车管理制度应该如何加强?
多部门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统一制度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救护车具有公众属性,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统一规定,给予救护车特定的免费通行权利。在他看来,既然现有交通法规对救护车有不同于一般车辆的管理规则,同样在过路费收取问题上也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调整。
张柱庭则认为,目前救护车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救护车被违规私用,也曾出现“山寨救护车”“黑救护车”等现象。“目前缺乏统一的救护车管理标准,比如哪一级的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应配救护车、救护车应配有哪些装备,驾驶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些都不明确。”他认为,违法违规救护车在此种情况下仍可享受特殊路权,免缴公路通行费,有损社会公平。
张柱庭表示,统一救护车高速路收费标准,需要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救护车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包括救护车的车型、配置标准、对驾驶员的要求等。
焦点3
国外对类似问题有何解决办法?
智能缴费或免收费、先放行后收费
张柱庭介绍,目前对救护车收取公路通行费的国家普遍采取智能缴费方式,比如欧盟国家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辆都贴有小标签,经收费口扫描后自动缴纳通行费,费用由医疗机构财务中的公共事务费统一支付,不需要患者个人或救护车驾驶员支付。
法国曾经发生类似救护车被延误事件,之后法国对收费方式进行了调整。法国高速公路运营完全私有化,救护车通过高速公路不免费,但不需要立刻交费,收费站先放行事后收费。法国政府明确规定所有救护车辆在执行抢救任务时,高速公路收费站必须予以优先放行,过路费在事后寄给被救治人或其家属,正常情况而言费用由社保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不过,并非所有国家都对救护车征收公路通行费。据媒体报道,在日本,急救车辆使用高速公路时分两种情况,如果救护车在救急情况下,不收取高速通行费;如果是一般乘坐救急车辆外出则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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