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短视频火热,谁为内容生产者“买单”
原标题:游戏短视频火热,谁为内容生产者“买单”
短视频平台依托已有的游戏、影视剧等内容获取收益之时,内容生产者的付出谁来“买单”,由此产生的纷争如何评判?在游戏直播、游戏短视频领域,这一问题亟待解答。
近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网络游戏内容知识产权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在游戏内容的权属问题上形成共识并认为,网络游戏作为智力成果应当受到保护,后续的使用与传播应当获得网络游戏开发者的授权许可。
短视频闯入,改变网络游戏生态
近年来,互联网的流量效应风头正盛。2018年,短视频站在了互联网流量风口,涌现出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好看视频、微视等产品。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2月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
自去年至今,经过一年多的迅猛发展,从用户量、活跃度、行业竞争来看,短视频平台不断接近用户天花板,并开始在细分领域深耕,其中网络游戏成为头部短视频平台的首选。自2018年开始,多个短视频平台开设直播窗口,以商业化方式召集、组织游戏主播直播市场上的热门游戏。更有短视频平台高调入局游戏直播,抛出类似“百万游戏创作者扶持计划”这样的策划。
短视频闯入游戏直播领域,其原因清晰可见。网络游戏拥有广大的用户群体,用户黏性强、变现成功率高。据西瓜视频发布的视频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游戏类短视频的平均播放量已经超过6000万,且日均原创发布量也在西瓜视频所有类别中排名第一,而巨大播放量带来的则是巨大的商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陶乾认为,区别于传统视频网站,现在的短视频平台在商业模式上具有多元互通性。用户在看短视频的同时,能够切换到主播的直播平台、电商平台;在视频内容方面,短视频平台更重视内容的社交性与互动性,粉丝与主播可以通过平台互动;在服务支持方面,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服务也更多元,如视频剪辑与美化、虚拟礼物打赏、视频推广等;在营利模式上具有非直接性,涉及广告植入、粉丝打赏、电商推广与平台补贴等。
然而,当短视频平台依靠游戏直播、游戏短视频衍生出直播、电商等产业生态,并赚得盆满钵满时,游戏内容生产者付出的智力和汗水谁来付费的问题越发突出,由此,使得我国在网络游戏版权生态领域出现了一系列纷争。
利益冲突多,再创作应先获许可
国内网络游戏版权多掌握在“早起者”手中,比如网易、腾讯、盛大、完美等。在游戏直播的市场竞争中,游戏开发商占据先发优势,与直播平台形成正面对垒。
游戏直播方与游戏开发者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案例并不鲜见。2014年,网易公司就因YY直播、YY语音未经授权传播《梦幻西游2》游戏画面,将其运营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7年1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是游戏画面作为类电作品的“制片人”,遂判决华多公司赔偿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元。
“目前我国在网络游戏版权生态领域出现的一系列争议,涉及游戏版权人、游戏直播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以及游戏主播、游戏玩家等。我们需要明确,各直播平台之所以开展游戏直播业务,是因为他们看到了这一商业模式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并可以通过用户打赏、植入广告等多种方式来变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如果没有商业利益的驱动,直播平台不会开展直播业务。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游戏直播行为和游戏短视频传播行为,不管玩家或者主播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是否形成新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
“网络游戏开发者是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衍生行业的‘奶娘’,应该给‘奶娘’付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将网络游戏开发者形象地比喻为“奶娘”,并认为在包括音乐、影视在内的文娱产业生态链条中,作品的创作、表演、传播的权利分配与授权许可机制是非常清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对作品的使用均须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网络游戏作为智力成果应当受保护,后续的使用与传播当然应获得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许可”。
支持原创,宽严并济保持产业生命力
除了利益纷争,短视频与游戏的责权争议也比比皆是。比如,头部游戏主播借助游戏内容吸引流量,获取打赏、广告投放,并与短视频平台共享变现收益,那么短视频平台对于主播内容是否应该事前审核内容权属?主播的游戏短视频内容如果构成侵权,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陶乾认为,目前游戏短视频多需要截取游戏运行的画面片段,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必须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采取的是封闭式规定:“应重点考察使用目的,对此问题的判断上,必须关注到行业生态、经济利益链条与平台的商业模式。主播的游戏短视频内容如果构成侵权,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个案分析。”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认为,现行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有两种保护路径:第一,是将网络游戏中的元素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保护,如将搜索引擎作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中的美术、文字、音乐、游戏规则等满足独创性时亦可获得保护;第二,从网络游戏整体保护的角度,网络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可归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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