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女生被老师辱骂”,录音取证后还得有下文

2019-07-14 来源:光明网

  一段段录音,勾勒出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老师。

  据陕西都市快报报道,婷婷今年13岁,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某学校初中一年级。婷婷给家人反映,自从她转学到这所学校,班主任就总是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她,家人都无法相信老师会说那样的话。直到婷婷开始录音,6月14号到7月5号,婷婷断断续续录下来一百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

  眼下,这些录音的真实性,还待学校及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取证,但在很大概率上,应该为真。一般来说,一个13岁的孩子,还没有能力“伪造”出这样复杂且逼真的音频证据。如果经调查鉴定,这些录音及事件本事为真,将直接颠覆我们的想象:一个老师,教学能力或许有强弱之分,但“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这最起码的道德义务必须有,如此肆意而残酷地对待他(她)的学生,又何以为人师表?

  作为公民,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作为学生,更有不受侮辱侵犯的法定权利。《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规定。

  如果辱骂和侮辱学生经调查属实,这名教师就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根据《侵权责任法》,侵犯公民的人格权益,就必须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名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依法起诉该教师,维权自己的法定权益。当然,这还仅是民事责任。

  根据《教师法》,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刑法》上更明确规定,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人民教师,如果在课堂上公然辱骂和侮辱学生,甚至诱导其他未成年学生侵犯他人权利,而且持续时间长、违法次数多,很难说不是一种侮辱犯罪的“严重情节”。

  就这起事件而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迅速介入,根据这些录音证据“顺藤摸瓜”,调查核实真相,该追责的追责,该惩处的惩处,不能轻举轻放。考虑到这起事件的“曝光”源于学生的“自发自救”,这也反映出教师侵犯学生权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校方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并赋予被教育者更多的救济途径,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wuye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