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红人”无罪,昭示了一种风向
“敲诈政府”,到底算不算个罪?
我们曾在一篇文章中讨论过,很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以此罪名起诉那些常年以越级上访为谈判手段,和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等问题上讨价还价的上访户。不过好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政府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7月8日,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所有指控罪名均被法院推翻。此案或许可算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注脚。
这个案子说起来也并不新奇。大约十多年前,河北滦县(今已更名为滦州市)司家营研山铁矿获批。在铁矿建设中,当地政府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采矿权的情况下开始征地,并与当地村民就征地补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双方种种的激烈冲突,你靠脑补也能想象得出。
在这个过程中,村民李志敏认为受到了欺压,开始在网上大量举报矿山与地方政府联手违法拆迁征地的问题。因为被拿住了“七寸”,当地镇政府主动找到李志敏谈判,从200万最后谈到90万,以换取李志敏不再举报。2012年,李志敏与其婚外女友刘秀丽拿回了这90万。未料2015年原滦县公安局以“非法占有、威胁使对方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以及“重婚”为由,将李志敏等两人拘捕。
随后此案进入到漫长的“博弈”之中。2016年,滦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5年。但辩方坚持认为,涉案的90万元是当地镇政府给李志敏的征地补偿款,并非敲诈,且镇政府不具有刑事被害人的资格。而李志敏与刘秀丽既没有结婚登记,也没有生育子女,且李志敏的合法妻子也从未报案,因此重婚罪也不能成立。
同时,此案的侦查过程存在诸多疑点。检方提供了一份铁矿方面的说明,称这90万为李志敏向矿山的敲诈款。但这份说明却没有任何人敢在上面签名背书。检方提供的一份讯问笔录中,同样两个讯问人,在十五分钟内分别讯问了相隔67公里的两个嫌疑人,显然说明笔录存在问题。
被告人提起上诉后,2017年唐山中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法院异地审理。即使是指定异地审理,也并不是一帆风顺。迁安市法院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三次延长审限后才终于宣判。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李志敏索要征地补偿费,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其在网上发布的内容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且内容属实,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的判决,事实上严格遵守了《刑法》中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认定这一罪名其实包含三层要素: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被害人使用了恐吓威胁的方法、非法占用了被害人公私财物的事实。判决书中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志敏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网上的举报,是用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不属于使用敲诈勒索的方式。而其获得的90万元是合法权益,也不属于非法占用。在舆论场上,迁安法院的判决赢得了一致好评,似乎是因为它扭转了某些趋势。但这一判决其实并没有突破既有的司法框架,而恰恰是回归到对法律条文的严格衡量和忠诚遵守。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对重婚罪的判定上坚持了“程序正义”原则。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并没有就重婚罪对二人进行立案,所以其所取得的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事实上,判决书没有采纳辩护律师否认重婚事实的观点,而是直接以程序不合法驳回了检方的指控。此前,“立案手续欠缺”往往被认为是可以容忍的程序疏漏,而此案中则成为驳回指控的关键性依据。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不合法,这一规则被重申。这既体现了一种司法智慧,又彰显了对法律原则的恪守。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再审宣布无罪,这仅仅是滦县和迁安两地法院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差异么?明眼人都明白,指定异地审理是本案改判的关键,这说明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仍或明或暗地存在着。但此案最终能被扳过来,也说明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使得“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越来越成为共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之下,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管辖权异议、回避等制度的共同作用,使得法院可以对不合法指控说不,公正司法多了一重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更重要的是,此案在办案程序及法律原则的适用上,为类似案件打了个样。从这个意义上看,李志敏的无罪,无疑昭示了时代的风向。(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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